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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会计师事物所转让 会计师事物所新注册

出让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成立十多年

空所出 让

人员费用接手即续费

(有的月付,有的年付-年付还能过度仨俩月)

净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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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走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较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市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4.(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4.(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曦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电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首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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